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广州创投网红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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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你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司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(2022)粤01执1347号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。
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你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,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21)穗仲案字第8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,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:
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21)穗仲案字第8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本院已立案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八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,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,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执行过程中,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,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。逾期不报告,或者虚假报告的,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消费、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